【关于附带条件赠与合同所需满足之条件的详细解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附带的义务不可与受赠者的“既存义务”相混淆。
这里所称的“既存义务”是指本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依法应当视为明晰告知的义务。
换言之,所附带的义务不应是法定的义务。
其次,该负担必须是受赠者在未来某个时间点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即是说,受赠者只有在接受赠与之后才能开始履行此项义务。
受赠者的“先前行为”(即已完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所附带的义务。
再者,负担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若赠与合同中约定了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义务,那么对于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赠与合同中所附带的义务严重违反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以至于整个合同都可能因此而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不论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赠与合同均应自始无效。
最后,在赠与合同成立之际,所附带的义务不能属于“履行不能”的范畴。
然而,在合同签订之后,若义务确实无法履行,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在合同订立之初便存在的履行不能问题将对赠与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如果所附带的义务实际上无法履行,赠与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可以判定赠与合同无效。
同样地,如果义务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履行,赠与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