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订立程序的相关概述如下:
拟定合同时,当事人可采取要约与承诺等多种方式进行协商。
当双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书上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印记之时,该份合同即宣告正式生效;
或者在签署之前,其中一方已先行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并接受,此时亦可视为合同已然成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的签订方式既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呈现,也可以选择口头形式或其他非书面形式进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