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列任一种状况时,均可被视为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首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致使原定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只有当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时,方可启动合同的法定解除程序;
其次,主债务的履行方面,也可进一步细化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为预期违约,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已经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第二种则是迟延履行,即合同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予履行;
再者,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意味着合同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
此外,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发出通知;
最后,在非由双方过错引起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亦可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并非自动享有解除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待裁决生效后方能解除合同,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同时,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必须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如协商无果,方可正式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