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明确表示不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时,在申请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有权将该过程延迟至长达60个自然日。
然而,若有一方坚持离婚,那么他们可选择独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
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展开详细的审理程序,决定是否应支持离婚并结束婚姻关系。
如经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则法院应作出判决,批准离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后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有权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则应当依法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