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受拘押者是有可能离开拘留场所的,但必须按照严格的请假程序方可实现。
若受拘押者遇到了诸如升学考试、新生儿诞生或近亲处于病危或死亡等紧急事件时,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向监管机关提出假期申请,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予以佐证。
通常情况下,批准的假期长度不会超过七日,且受拘押者在请假期间的时间将不被计入拘留期限之内。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