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土地补偿问题,根据土地原本的使用性质,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且充分地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金以及针对住宅和其它地面附属设施及农作物等所有经济损失的补偿费用,同时要妥善安排被征用土地居民的社会保障事宜。
拆迁赔偿事宜并无固定标准,总体遵循的原则是不能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与条件,应适当提升和改善。
通常来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补偿费,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则是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必须明确注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的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还要明确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重要事项。
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后,签署协议并落实补偿,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