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在房地产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建筑物面积或套内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地产买卖合同中预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了法定标准的3%,根据国家相关立法,该购房者享有解除该份合同的合法权利。
其次,如经查证,发现房地产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已经经历了规划或者设计方面的变更,例如:
房屋结构的调整,房屋用途的改变等等,而这些变更并未得到房地产开发商及时通知购房者,那么,购房者同样拥有解除该份合同的合法权益。
再者,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对购房者的日常生活和使用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那么,购房者也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仍未能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将自动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