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这一问题,并非强制要求,只需要确保此份赠与协议系由双方真诚且合法地表达出各自意愿,便足以构成其成立与生效之基础。
然而,若赠与协议已完成公证程序,则赠与人将无法任意撤销赠与,从而为受赠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权益保障。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之际,有权撤销赠与。
但对于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因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道义性义务而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