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农村土地的确权纠纷过程中,优先考虑以各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共识的方式来化解矛盾;
若协商无效,则由当地县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相关单位间的争议;
涉及到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分别交由乡村两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所谓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围绕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