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之际,如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夫妇间的情感纽带已经彻底崩溃,而且经过多方努力尝试调解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法院有权依法判处这对夫妇离婚。
当婚姻中的男女在离婚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甚至在希望和平分手的情况下也未能就孩子的抚育、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等方面的细节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然而,在人民法院裁决是否同意离婚时,其主要依据是夫妻间的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亲密关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
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反映出婚后夫妻感情状况发生变化、引发离婚原因以及当前夫妻关系实际状态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则需提供详细的事实描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视听资料。
对于存在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的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诊断报告和鉴定证书。
对于分居的情况,则需要提供分居的具体时间和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