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为了实施房产收征而引发的搬迁事宜,房产收征部门有责任且必须向被征收方共同支付所需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之前,房产收征部门有义务先期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或提供足够的周转性用房用于临时过渡。
其次,涉及到厂区物业的拆迁问题,理应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应有补偿: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针对征收房屋所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对于土地及其上附着的建筑物,应依其性质分别给予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