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无法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所谓保证合同,是指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通过明文约定彼此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当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协议。
它作为主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必须以主合同为依托。
依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保证合同的设立旨在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和债权人共同约定,若主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保证人将负责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保证合同系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
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亦随之失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