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拆除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的严格规范,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其次,这些补偿款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用,即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遭受损失的部分,这个款项的定额是基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之处,其定额是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情况,从而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