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房过程中,并不一定要求配偶提供其签名。
若出售房屋系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那么即便配偶未签署相关文件,也不会对屋主自身售房行为形成实质性的阻碍。
然而,如果房产属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而婚后由夫妻共同支付款项,且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为婚前财产,但同时包含了夫妻共同拥有的部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出售就必须得到配偶的同意和签字,否则将可能对房屋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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