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所设定的禁止性条款并因此导致购房合同被判为无效合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享有宣布退房的权利;
2.假如实际的实测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或套内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一定范围,那么购房者同样拥有宣布退房的权利。
当购房者选择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的30天之内,全额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款,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
3.如果开发企业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或者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以及出现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可能会对商品房的质量或者使用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如果开发企业没有能够在变更确定之日起的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购房者,那么购房者也可以选择退房;
4.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验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属于不合格的状态;
或者是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居住使用;
5.如果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者是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款,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