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性劳动者处于孕期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她们享有以下诸多法定权利:
首先,企业必须保证在这段期间内,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这些女性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协议。
哪怕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已经期满的情况下,也要确保将劳动合同延续到该孕妇生产之后的整整一年内。
然而,如果的确证明是由于怀孕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了解雇的状况出现,那么这种特殊情况便不在上述的保护范围之内了。
其次,企业应该设法去安排这些有孕在身的员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岗位,以及那些在孕期并不适宜参与的工作项目。
对于怀孕已经超过七个月的女员工来说,企业不能再安排她们进行长时间的工作或者参加夜间的加班活动。
最后,当孕妇的妊娠期达到七个月的时候,企业应当为她们提供工间休息的机会,或者适当地减轻她们的工作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