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房产买卖时,所有共有产权人需达成共识方可进行操作,任何一方均不可未经其他方同意便擅自决定出售房产;
若出现此类情况,即便交易已经达成,所购买的房子亦将无法完成合法过户手续,同时还可能构成对其他共有产权人权益的侵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必须征得占有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权人或全体共同共有权人的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