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薪酬待遇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员在休产假前所领取的月薪标准进行发放的。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恪守不克扣、不变动女员工产假期间所得薪酬的原则,并且绝对不能以女员工正值生产为理由,实施解除与其雇佣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修订)第八条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享有的生育津贴,如果该女职工作业单位已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就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
反之,若该女职工作业单位尚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则应按照女职工在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
此外,对于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应该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由已参保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而对于尚未参保的女职工,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