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农村房屋的征调,其补偿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基于土地原始用途进行补偿,其中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等方面的资金分配。
同时,对于其他诸如地上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资源的补偿亦需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实施,并且还需要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秉持公正、合理的补偿原则,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为此次征调而受到任何影响,同时也需要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可靠的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