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在结束与前任公司的劳资关系并正式开始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原来的用人单位须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和完成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与该雇员共同承担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
若雇员在离开前任公司后未能立即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那么他/她也可选择自行前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缴费,然而在此情况下,雇员仅能为其个人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进行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