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制度: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由县级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属于被拆迁方的代表,则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判裁定的具体内容应包含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议题;
安置房的面积和位置、搬迁日期以及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方面。
此项裁定应在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予以做出。
2.法律诉讼程序:
若拆迁双方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也可以选择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措施: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所做出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该项行动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