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关系结束之际,倘若雇员单方面违背其在劳工协议期间应承担的服务期限规定或竞业行为约束,那么将必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并无权与员工约定由后者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关于服务期限的违约问题,违约金的金额上限不得超出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至于竞业行为约束的违约问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则需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共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