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宣布婚姻无效方面,不得反悔无疑是法律所确定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婚姻无效的原因可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涉及到当事人存在重婚行为;
其次,双方之间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近亲血缘关系;
最后,则是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无效或已被撤销的婚姻从其成立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当事人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关于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