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诸多方面均有所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范畴,即需实际履行或完成后方可生效;
然而,仓储合同则属于典型的诺成合同类型,仅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
其次,从合同性质上看,保管合同中包含了有偿合同及无偿合同两种情形,而仓储合同几乎全部为有偿合同形式;
再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管合同通常会向当事人交付保管凭证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仓储合同通常会发放仓单作为履行的依据;
另外,尽管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对合同双方设定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在无偿保管合同中,法律赋予了保管人在轻微过失时享有免责权;
最后,无论是寄存人还是存货人均可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但在这一点上,保管人与仓储人的权利却有所差异。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