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活动中,常常面临着因为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挂靠者无法准时地收到相应的工程款项的困扰。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的第三条法规明确指出,当因为工程质量引发的纠纷时,发包人仅有权起诉承包人。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转包现象的话,应将实际实施的施工单位视为共同被告,由其和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该法规的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
如果施工人员选择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且以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不愿意参与诉讼的话,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无需将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这种情况下,挂靠者是否能够向被挂靠者索要工程款,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挂靠关系,而且被挂靠者已经收到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那么挂靠者是完全有权利要求被挂靠者支付工程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四条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