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地区临时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一般性的征地补偿办法,具体内容包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第三款和第四款中明确指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时,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通过制订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进行确定。
而在制订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状况、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要保证每隔三年就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对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特别是针对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房屋、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对由于征收行为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以确保农村村民能够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