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确权之后,如若该地块遭受征用,其所产生的补偿款项的归属将取决于具体情形:
首先,土地征收导致的土地补偿金应当发放至土地所有人的手中。
也就是说,当我们涉及到农村土地的征收时,土地补偿款将归属村集体,这并非是对农民个人的补偿;
其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补偿费以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均将归属于相应的所有人享有。
换言之,只有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才能享受到这些权益;
最后,对于安置补助费而言,这部分资金将由那些享有安置权益的村民享有,并且会直接发放到他们手中。
而其余所有补偿费用,都将由被征地单位进行统一收取并加以处置。
其中,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将由被征地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将归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