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问题,该款项应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涉及到具体的分配与使用时,村集体有权利采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来进行决策。
2.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这些附属物及其青苗的所有者所拥有。
此规定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避免因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附属物及青苗损失所导致的利益受损。
3.至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问题,若需安置的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那么安置补助费就应该支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能保证他们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并且在长期内的生计有所保障。
4.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在长期内的生计有所保障。
此外,还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5.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6.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