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格式条款有效性的判定,它的正式生效条件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资质以及与合同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其次,该格式条款的订立必须是经由当事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达所生成的,而且不得违反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格式合同的效力可以被划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
其中,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所列举的所有情况。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该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存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中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制定合同时,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或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反而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条款的设定,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