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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地是不是是签约地

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地是不是是签约地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5-11 16:25:10 已帮助20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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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地是不是是签约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框架下,合同履行地并非必然等同于签约之地,而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在无特别约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履行地为准;
若双方未就此达成共识或者履行地点模糊不清,则在涉及支付货币的交易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视为履行地;
对于涉及不动产交付的交易,则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地。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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