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含义,在夫妇选择离婚之后,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第一,在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中,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子女进行了扶养,这种行为都不会对子女的继承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天然的,即使在父母离婚之后也无法消除。
在这个阶段,子女无论被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扶养长大,他们仍然属于父母两人共同的孩子。
第二,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上,如果养父母因为离婚而将子女交由其中一方单独扶养,那么对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那一方来说,他们与原来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会自动解除,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除非这个养子女是通过遗嘱方式成为继承人的。
第三,在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上,如果继父母因为离婚而停止对另一方的扶养责任,那么原来的扶养关系就会自动终止,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除非这个继子女是通过遗嘱方式成为继承人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