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首选的应对策略为寻求通过协商的方式以改变或者解除该合同。
若此举未能达成共识,当事人可考虑诉诸于法院,请求法庭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该合同。
此外,倘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仲裁协议以及仲裁条款,那么当事人亦可选择通过仲裁的途径来解除该合同。
除上述方法外,还有其他法定的解决方案等待当事人去探索与运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