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取房产证之后,以下各种情形将被视为不可进行买卖:
未征得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而擅自转让的;
如果房产存在共同所有人且其对出售持有异议的;
该房产位于产权冻结区域并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之内的;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簿所记录的内容相冲突的;
经过鉴定被判定为危险房屋的;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产;
对于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房产;
以及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交易的房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