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无效是否具备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在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然而,多数权威学者普遍认为,合同无效并不能被视为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范畴。
根据相关法理学原理,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保护当事人因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
然而,当我们审视合同无效这一现象时会发现,其本质上并非一种权利受损,而是一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同时,合同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性质,即自始无效,因此,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无法使无效的合同转变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