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证前购买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在婚前或是婚后获得房产证书,并且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字之下,同时该方独自承担了购房款项,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他们明确表示这笔资金仅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则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若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权,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此时,法院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作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