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性质被认为属任意性,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有无此条款。
这种随意性源于民法中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然而,即便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条款,违约人并不能逃避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换言之,尽管合约双方未能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额进行详细约定,但违约方依然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补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