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裁决判处拘役以及管制之刑事罪名的罪犯,减刑原则上将适用;
然而,假释则并不适用这类罪犯。
具体而言,若被判定为管制或者拘役罪行的罪犯在刑罚实施过程中,能够严谨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的忏悔意愿并有显著的改过表现或者立下功劳者,可以考虑给予减刑处理。
然而,假释这一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型刑罚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