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未按约定发放工资时间超过规定的支付周期或明确表示拒付工资时,受薪职员可发起劳资仲裁程序。
劳资仲裁的有效期为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的一整年,除非在此期间因欠薪引发了争议,否则无需按照一年期限执行仲裁。
然而,若劳动关系终止,维权者须在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诉求。
除此之外,还有多种途径协助您追讨薪酬:
1.向所在地的劳动监督机构报告并申诉。
2.向以下调解组织寻求帮助,要求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一)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等地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