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因饲养动物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之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必要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第二,必须存在真实且已经产生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可以涵盖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两方面内容;
第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紧密而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后,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有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负有严格管理动物的职责。
因此,当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法律将自动推定其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从而证明其对于动物致害行为在主观心态上存在过失。
只要上述四个必备条件均已满足,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定的免责情形,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