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亦具备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劳动者入职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即刻为其在职员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申请和办理。
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申报义务,并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理由进行缓缴或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