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征地补偿的处理存在不满或疑问,首先应向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提交反映,如未能有效解决,则可以尝试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而针对土地赔偿金分配不公道、不合规等情况,委托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解决。
这样的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类似,但在提交诉状时需要特别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赔偿金分配的不公正、不合理以及不合法性,之后由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做出判决。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尚未实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然而,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提出民事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此外,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