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向其所在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该规定第22条明确指出,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署民间借贷合同时,如果存在充分证据证实这笔款项是属于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行支配的个人用途,那么出借人即可依法要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入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程序之中,这一申请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和认可。
然而,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达成民间借贷协议,且所借款项被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出借人便可依据此规定,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而这一诉求也将得到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