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您查看贵司是否涉及到母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复杂的组织架构。
若确实如此,我们建议贵司可考虑同时加盖各个相关机构的公章,并在证明文件中明确各机构间的相互关系。
另外,如涉及到投资关系,尽管并非所有接收方都会同意盖章,但是从实质上来讲,盖章本身还是具有一定说服力的,主要取决于该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以及实际掌控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决定。
当然,如果贵司与其他机构出自于同一投资人,仅仅是因为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不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考虑进行盖章的。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