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关于债权人权益的处置,依照下列依次进行的次序执行:
首先,必须全额清偿所有已知的破产费用及公共利益债务;
其次,将资金集中用于偿还破产企业欠下员工的薪资,包括医药、残疾补贴、抚恤费用,以及有法律依据及行政法规明确要求需支付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另外还包括法定的,且需要向员工支付的各种性质的补偿金;
再次,对于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第二点提到的费用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也应予以全额清偿;
最后,剩余的资金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