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在此列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其首要的功能性不同;
引发问题的诱因不尽相同;
请求权力的涵盖范围各异;
追溯期长短不一。
例如,从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这个层面来看,离婚通常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主要源于夫妻间情感的真正破裂。
然而,对于无效婚姻来说,其根源往往出现在夫妻双方履行婚约的初始阶段,构成了一个既定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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