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规规定,每个农民家庭仅可拥有一处宅基地。
若宅地上所造之屋不幸毁损,当事人得以合法申请于原址重建住房。
如选择异地新建,则原宅基地将依法收回由农村集体所有。
对于农村村民而言,建造住宅时需严格遵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土地。
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兴建住宅,必须事先向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
若为原地翻新,还须附送以下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4.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