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动者进行加班。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当出现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在事先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对部分员工的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但一般情况下每日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需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而每月的总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同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
用人单位应保证每位劳动者每周至少享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行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