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这其中由于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导致的款项,可以被视为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下,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来进行处理。
然而,我们也必须关注到,该指导意见的第十二条指出,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且尚未痊愈,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应该予以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