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物权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类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
(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消除潜在风险等类型的请求;
(二)不动产以及经登记的动产的权利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而提出的返还财产申请;
(三)直接关系到被扶养人、被赡养人或被抚养人利益的有关费用索偿请求;
(四)依法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各类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