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房地产经营之业主权力的明确阐述与规范概要具体如下:
即不动产或动产的拥有者应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稳固地享有对其自身所有的物业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各项权利;
同时,所有权人还享有在其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之上自由设定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行使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不会对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